福州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福大学〔20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作为学生保送研究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年级、班级综合测评评比小组,负责综合测评评比各项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日常记录为准,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上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 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80% +德育测评×20% (一、二年级)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70%+德育测评×30%(三、四、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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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综合测评=   | 
				
					 
						∑各学期综合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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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期数  |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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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学分成绩=   | 
				
					 
						∑(课程百分成绩×课 程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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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学分  | 
			
	或 平均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
	1.学业测评范围包括该学期除校选课以外的所有课程;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在当学期内不及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综合测评参考分值,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在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内添加学院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59.00 KB 下载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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