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福大教〔2014〕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写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具有我校特色的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立项每年一次。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范围及重点
第三条 立项范围
1.教材第一主编原则上应为我校在职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2.因学校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需要而编写或修订的教材;
3.已签订出版合同的教材或准备充分、具备完整课程讲义(课程PPT不计在内)的教材;
4.已有教材立项且尚未正式出版的教师在教材未出版之前不得申报新的教材立项。
第四条 教材立项的重点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或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
2.国家、省、我校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研究生优质课程教材、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及其它教改立项建设的教材;
3.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
4.我校学科优势或专业特色的教材;
5.学科交叉融合、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教材;
6.学科前沿和最新研究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体系,在国内同类教材中较为先进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生教材、研究实践类教材,鼓励编写出版英文研究生教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主编具备扎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参编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编写教材能力;研究生教材一般应由该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主持编写。
第六条 教材选题。教材题目应符合语法规则,文字规范、简练,并能体现教材的基本内容。研究生教材是该学科内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确定的通用性较强、能够跨二级学科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材。
第七条 教材教学适应性。教材反映当前教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结构新颖、内容科学,符合人才培养及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深入浅出,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体现素质教育、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教材学术水平。能够反应本学科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
第九条 教材思想逻辑性。理论严谨、体例统一,符合辨证唯物主义,符合认知规律;层次分明,条理清楚,逻辑结构合理,富有启发性。
第十条 教材语言文字水平。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叙述生动,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教材结构完整性。正文、习题、思考题齐全,图文配合恰当,各类符号及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程序
1.教师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学院;
2.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学校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候选教材立项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福州大学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经费分为三等:重点教材3万元、次重点教材2万元、一般教材1万元。已获本基金资助过的再版教材按以上经费额度的50%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的经费可用于出版资助费、购置图书、复印、打印、差旅费等,具体经费使用范围详见《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立项教材名单公布后,学校将为各教材立项建立经费卡并拨付资助经费的50%用于教材出版前各项费用的开支,待教材正式出版后,申请人可持2本教材到教务处申请拨付另外50%的建设经费。若资助款全额用于教材出版费,可凭出版社发票到教务处办理一次性拨款。
第十六条 教材立项应按学校文件公布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主编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以内(自立项公布之日起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3个月由教材主编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对教材立项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力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材的编写。学校在下拨教材立项第一笔经费时,学院、学校、教材主编三方须签署教材编写协议,对没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教材出版计划的,学校将撤消立项资格,教材主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材立项。
第十九条 教材出版使用后,编著者应主动收集反馈意见,以便适时修订,不断改进和提高教材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教材建设立项工作,负责对本条例的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福大教〔2011〕6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