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课程考试试卷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福大教〔2007〕39号
一、试卷的制作
第一条 本科课程考试的纸质试卷应采取学校统一格式进行命题。试卷上所填课程名称必须与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试卷的卷首和每一大题的题首应包含计分的方框;试题的序号统一用一、1、(1)顺序分级标注;试题的一级标题采用四号黑体字打印, 其他部分一律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尽量在试卷内的适当位置留一定的空间供学生答题。
第二条 试卷用B5纸格式编排,并采用双页并排印制。试卷必须在教务处指定的单位印制。
第三条 试卷分发之前,由学院指定的人员保管。负责制卷及接触过试题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条 统考试卷由开课学院在考前20分钟发给监考教师,统考课程的监考教师必须在开始发卷前当众检查试卷封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主管领导或教务处联系。
二、答卷的评阅
第五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答卷。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不得采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
第六条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否在试题右侧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或缺漏的部分应作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失分点逐项扣分并写在试卷右侧。
第七条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计,试卷上各试题的扣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八条 对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时,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若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时,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
第九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应认真仔细,尽量避免出现错误。确需修改时,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但禁止使用涂改液进行涂改。
第十条 评阅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成绩作出分析,并提交试卷质量分析报告,并按《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及时录入成绩。
三、试卷材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班级人数较多的全校公共课程和全院公共课于考试结束二周内)将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整理,交给学院(部)教务办公室。与课程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1.样卷或A卷1份;2.样卷或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3.备用卷或B卷1份;4.备用卷或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5.试卷质量分析表1份;6.成绩单1份;7. 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1份; 8.其他材料(若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构成时,教师必须提供平时成绩);9.学生试卷。
第十二条 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在接收阅卷教师交来的学生答卷时,必须认真核对答案份数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教务管理人员对其所接收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试卷材料应按以下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卷宗封面(样式采用学校统一版本)、1.样卷或A卷1份;2.样卷或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3.备用卷或B卷1份;4.备用卷或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1份;5.试卷质量分析表1份;6.成绩单1份;7. 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1份;8.其他材料;9.学生考试卷(按学号顺序排放)。
第十四条 各学院的试卷材料应集中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应至该专业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四、试卷材料的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组织对试卷材料进行抽查。教务处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学院上一学期考试试卷进行专项检查。
五、其它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纸质试卷或非纸质试卷的制作、评阅和归档,有关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自行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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