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福大教〔2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习管理,妥善安排好运动员学习与训练运动计划,促进学生运动员在为学校争光的同时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补充规定。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规定,在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下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业年限可以比普通本科生延长一年。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免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免修读课程累计学分不超过最低毕业学分的10%。(每学期限两门,不含参赛及参赛前一学期免修学分)。免修读课程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书面提出本学期拟免修读课程(公共基础课和实践环节除外)的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包括正常考、补考、重修)按如下方法予以确认:大于等于60分时按原成绩记载,成绩在40至59分的按合格记载。
第七条 所有参加全国和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参赛及参赛前一个学期培养计划内所开课程允许全部免修(包含公共基础课和实践环节),鼓励学生正常修习参加考核,成绩按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 成绩的处理根据体育教学部上报的学生名单及其运动成绩,由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并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九条 其他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运动会的学业成绩处理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根据本补充规定享受课程成绩激励的学生,不再享受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